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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,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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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,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。

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,如果没有被告人上诉、人民抗诉的情况,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核准。高级人民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,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:

1.同意并且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

2.如果原判存在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情况,裁定发回重审;

3.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,应当依法改判。

因此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,是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。

【法律依据】

《最高人民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百七十,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,被告人不上诉、人民不抗诉的,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核准。

高级人民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,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:

(一)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,应当裁定予以核准;

(二)认为原判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,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;

(三)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,应当依法改判。

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,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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