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,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。
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,如果没有被告人上诉、人民抗诉的情况,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核准。高级人民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,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:
1.同意并且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
2.如果原判存在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情况,裁定发回重审;
3.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,应当依法改判。
因此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,是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最高人民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百七十,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,被告人不上诉、人民不抗诉的,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核准。
高级人民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,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:
(一)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,应当裁定予以核准;
(二)认为原判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,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;
(三)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,应当依法改判。
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,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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