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》第四十四条,劳动教养人员中原是职工的,在劳动教养期间,一般应保留公职,但不计工龄。第四十五条,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的生产类型、技术高低和生产的数量、质量,发给适当工资。劳动教养人员的工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机关单独编造计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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